本品主要成份为:呋塞米。
辅料为:氢氧化钠、氯化钠、亚硫酸氢钠、注射用水。水肿性疾病:包括充血性心力衰竭、肝硬化、肾脏疾病(肾炎、肾病及各种原因所致的急、慢性肾功能衰竭),尤其是应用其他利尿药效果不佳时,应用本类药物仍可能有效。与其他物合用治疗急性肺水肿和急性脑水肿等。
高血压:一般不作为治疗原发性高血压的首选药物,但当噻嗪类药物疗效不佳。尤其当伴有肾功能不全或出现高血压危象时,本类药物尤为适用。
预防急性肾功能衰竭:用于各种原因导致肾脏血流灌注不足,例如失水、休克、中毒、麻醉意外以及循环功能不全等,在纠正血容量不足的同时及时应用,可减少急性肾小管坏死的机会。
高钾血症及高钙血症。
稀释性低钠血症:尤其是当血钠浓度低于120mmol/L时。
抗利尿激素分泌过多症(SIADH)。
急性药物毒物中毒:如巴比妥类药物中毒等。
成人
治疗水肿性疾病。紧急情况或不能口服者,可静脉注射,开始20~40mg(1-2支),必要时每2小时追加剂量,直至出现满意疗效。维持用药阶段可分次给药。治疗急性左心衰竭时,起始40mg(2支)静脉注射,必要时每小时追加80mg(4支),直至出现满意疗效。治疗急性肾功能衰竭时,可用200~400mg加于氯化钠注射液100ml内静脉滴注,滴注速度每分钟不超过4mg。有效者可按原剂量重复应用或酌情调整剂量,每日总剂量不超过1g(50支)。利尿效果差时不宜再增加剂量,以免出现肾毒性,对急性肾衰功能恢复不利,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时,一般每日剂量40~120mg(2-6支)。
治疗高血压危象时,起始40~80mg(2-4支)静注,伴急性左心衰竭或急性肾功能衰竭时,可酌情增加剂量。
治疗高钙血症时,可静脉注射,一次20~80mg(1-4支)。
小儿
治疗水肿性疾病,起始按1mg/kg静脉注射,必要时每隔2小时追加1mg/kg。最大剂量可达每日6mg/kg。新生儿应延长用药间隔。
交叉过敏。对磺胺药和噻嗪类利尿药过敏者,对本药可能亦过敏。
对诊断的干扰:可致血糖升高、尿糖阳性,尤其是糖尿病或糖尿病前期患者。过度脱水可使血尿酸和尿素氮水平暂时性升高。血Na+、Cl-、K+、Ca2+和Mg2+浓度下降。
下列情况慎用:
无尿或严重肾功能损害者,后者因需加大剂量,故用药间隔时间应延长,以免出现耳毒性等副作用;
糖尿病;
高尿酸血症或有痛风病史者;
严重肝功能损害者,因水电解质紊乱可诱发肝昏迷;
急性心肌梗死,过度利尿可促发休克;
胰腺炎或有此病史者;
有低钾血症倾向者,尤其是应用洋地黄类药物或有室性心律失常者;
红斑狼疮,本药可加重病情或诱发活动;
前列腺肥大。
随访检查:
药物剂量应从最小有效剂量开始,然后根据利尿反应调整剂量,以减少水、电解质紊乱等不良反应的发生。
肠道外用药宜静脉给药、不主张肌内注射。常规剂量静脉注射时间应超过1~2分钟,大剂量静脉注射时每分钟不超过4mg。静脉用药剂量的1/2时即可达到同样疗效。
本药为钠盐注射液,碱性较高,故静脉注射时宜用氯化钠注射液稀释,而不宜用葡萄糖注射液稀释。
存在低钾血症或低钾血症倾向时,应注意补充钾盐。
与降压药合用时,后者剂量应酌情调整。
少尿或无尿患者应用最大剂量后24小时仍无效时应停药。
运动员慎用。
肾上腺糖、盐皮质激素,促肾上腺皮质激素及雌激素能降低本药的利尿作用,并增加电解质紊乱尤其是低钾血症的发生机会。
非甾体类消炎镇痛药能降低本药的利尿作用,肾损害机会也增加,这与前者抑制前列腺素合成,减少肾血流量有关。
与拟交感神经药物及抗惊厥药物合用,利尿作用减弱。
与氯贝丁酯(安妥明)合用,两药的作用均增强,并可出现肌肉酸痛、强直。
与多巴胺合用,利尿作用加强。
饮酒及含酒精制剂和可引起血压下降的药物能增强本药的利尿和降压作用;与巴比妥类药物、麻醉合用,易引起体位性低血压。
本药可使尿酸排泄减少,血尿酸升高,故与治疗痛风的药物合用时,后者的剂量应作适当调整。
降低降血糖药的疗效。
降低抗凝药物和抗纤溶药物的作用,主要是利尿后血容量下降,致血中凝血因子浓度升高,以及利尿使肝血液供应改善、肝脏合成凝血因子增多有关。
本药加强非去极化肌松药的作用,与血钾下降有关。
与两性霉素、头孢霉素、氨基糖苷类等抗生素合用,肾毒性和耳毒性增加,尤其是原有肾损害时。
与抗组胺药物合用时耳毒性增加,易出现耳鸣、头晕、眩晕。
与锂合用肾毒性明显增加,应尽量避免。
服用水合氯醛后静注本药可致出汗、面色潮红和血压升高,此与甲状腺素由结合状态转为游离状态增多,导致分解代谢加强有关。
与碳酸氢钠合用发生低氯性碱中毒机会增加。